为进一步完善二级学院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学院科学发展和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明确职责、健全机制、交叉任职、共同负责”的要求,完善学院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形成既有利于行政开展工作,又有利于党组织作用发挥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的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学院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时,党政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沟通,充分发表意见,努力形成整体合力。行政主要领导对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对会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抓好落实;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是单位的政治核心,既要支持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又要发挥好监督保证作用。
二、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议、决定,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学院的办学方向、发展战略、发展目标。
(三)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研究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工的年度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研究决定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经费管理使用、办学资源配置、职工福利等工作。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等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九)研究学院招生、就业、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工作。
(十)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通报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
(十一)研究解决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它重要工作。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确定后,党总支书记、院长之间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和方案。提出议题的成员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并事先向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对准备不充分的议题应暂缓上会讨论。
(二)会议议事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做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根据多数人员意见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做深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需要表决作出决定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三)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通报会议情况及决定。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落实牵头人或承办人,明确办理期限,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全体会议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和会议明确的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五)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应及时向学校报告或传达到学院师生员工。
四、组织领导
(一)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务工作的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属于行政事务工作的由院长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至学院党总支委员、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等有关人员。
(三)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提出,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研究后确定。
(四)做好会议准备工作。除突发性、特殊性情况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及材料应事先沟通提前送参会人员。
(五)除特殊重大事件需临时动议外,未经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会前审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及负责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如遇紧急事件,召集人可采取灵活方式与其他成员交换意见。
(七)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及决策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五、纪律要求
(一)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本单位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二)与会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充分发表意见,严守保密纪律。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三)对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服从会议决定,不得对外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四)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直接师生关系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六、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农业大学各教学单位,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七、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