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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通字[2014] 42号
关于评选2015届辽宁省优秀毕业生、沈阳
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精神,支持帮助高校毕业生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引导作用,培养和树立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勇于创业的择业观,切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辽宁省2015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辽教办发[2014]213号)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在2015届毕业生中开展辽宁省优秀毕业生和沈阳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1.评选范围:2015届本、专科毕业生;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毕业生不予以评选。
2.评选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2015届毕业生总人数(以通过省大学生就业局资格审查的人数为准,下同)的2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各学院2015届毕业生总人数的2%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产生,占校级优秀毕业生名额。评选名额见《2015届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且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品德高尚,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在校期间前三年(五年制学生前四年,专科(高职)学生前两年,专升本学生前一年)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前50%(含50%)名次以内,学业成绩在本班级前40%(含40%)名次以内;
4.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两次以上(含两次);专科(高职)毕业生、专升本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称号,或在校期间有校级以上科研学术部门认定的科研成果、科技发明,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以及有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者;
5.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新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6.在校期间受到校级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者不予评选。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学院要加强领导,以评优为契机,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教育及创新创业教育。在评选工作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自下而上,广泛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文件规定的比例评选出候选人,并在学院进行公示,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到学生处;
2.评选过程中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超额;
3.请各学院于12月9日17点前将《2015届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单》(附件2,电子版)和被推选为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同学填写的《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3,A3纸型正反面打印,对折装订,必须用黑色签字笔手写,一式一份)报至学生处。
如有其它不明事宜联系就业办王振,电话:88487218。
附件:
1. 2015届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2. 2015届省级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推荐名单
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学生处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