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校与韩国江原大学的全方位合作,同时拓宽学生国际视野,了解国外农经热门研究,培养国际型人才,推进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拟选拔派遣优秀本科生参加2018年度韩国江原大学交换生项目。项目报名、选拔工作即日启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韩国江原大学(Kwang-Won National University,简称KNU)简介
(一)大学简介
江原大学位于韩国江原道春川市,为韩国10大国立重点大学之一,农林经济学科在韩国排名第一,是我校的重要合作伙伴。目前,在校本科生3.4万余名,研究生3900余名,教师2000余名,有6个研究生院和13个学院、94个专业,另设两个独立学部、27个附属机关和52个研究所。江原大学的建学理念是培养一批以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开放性的教育,为地域社会和国家,为人类做出贡献的人才。
(二)农业与资源经济系师资力量简介
序号
| 姓名
| 毕业院校
| 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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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Kyung-Ryang Kim
| 德国Goettingen大学
农业经济系博士
| 农业政策,国际农村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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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yong-Oh Lee
| 日本九州大学
农业经济学博士
| 农业经济,食品安全,畜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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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Un-Seng Jeon
| 日本九州大学
农业经济学博士
| 土地制度,近代农业经济史,国际农村社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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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ongTae Go
| 日本鹿儿岛大学
农业经济学博士
| 农产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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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Hyo-Jong Sin
| 美国Colorado State University
环境资源经济学博士
| 农业政策研究,非市场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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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Jong-In Lee
| 美国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
农业经济学博士
| 农业产业组织,农产品流通,畜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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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Byong-Hoon Lee
| 美国Oklahoma State University
农业经济学博士
| 农业流通,农业组织,空间计量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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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介绍
(一)项目形式:学生赴韩国协议院校交换学习,修读协议院校提供的专业课程,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交换期满返校后,根据学分互认的规定,交换生可将在协议院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认可的学分。交换生赴韩国交换学习期间,不获得协议院校学籍,我校学籍保留。
(二)选拔人数:2人
(三)交换时间:6个月 (2018.09-2019.02)
(四)选派专业:经管学院学生
(五)选派年级:2,3年级
(六)学费:根据项目协议,交换生免交协议院校的学费,但食宿、交通、保险、书费等其他支出自理,应缴纳至我校的学费照常缴纳。
(七)授课方式:韩语或英语授课
(八)在韩生活费:2000-3000元;住宿费:2000~4000元
三、遴选方案
(一)交换生申请条件
1.经管学院本科在校生;
2.必修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3.韩文、英语水平良好,能够接受韩文、英文授课;
4.身体健康,父母支持,具有良好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二)交换生选拔流程
1.初选
成绩单、中英文申请书(附件下载)
申请书提交截止时间: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11点半之前
材料递交地点:经管楼218办公室,朴慧兰老师报箱
2.面试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录取及公示
面试后,将对被录取的交换生人选进行网上公示。
4.办理手续及出国学习
在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及协议院校的协助下,交换生自行办理出国签证手续。
四、项目相关事项咨询
办公地点:南院206
咨询电话:18804084837
五、江原大学中文版网址
http://www.kangwon.ac.kr/chinese_2010/html/main/main.php
六、国际交流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派出交换生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校与国(境)外院校合作协议规定的我校在籍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
(三) 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其他要求语言)能力优良;
(四)本科生申请者必修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无成绩不及格记录,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研究生申请者学位课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五) 无考试违纪或其他处分记录;
(六) 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给学校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 派出交换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一)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或院级)合作协议,针对具体合作项目,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将各教学单位预审过的国(境)外院校的专业介绍、教学计划、课程简介以及交换名额等详细资料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并发布赴国(境)外各高校派出交换生的选拔通知。
(二)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学生国(境)外短期交换申请表》。
(三)在“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下,由各相关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初选名单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批。
(四)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书面通知相关学院并抄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五)对于院级交换协议项目,相关学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交换生填写的申请材料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备案;对于校级交换协议项目,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与国(境)外合作院校联系,获取有关申请材料,并将我校派出的交换生申请材料备案。
(六)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将我校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并将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转交给有关学生。
(七)派出交换生在赴国(境)外学校学习前,应到教务处办理离校手续。
(八)派出交换生离校前应按照所在专业学费标准缴清所有学杂费和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定《赴国(境)外学习协议书》、《学生承诺书》及《家长知情同意函》。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派出交换生赴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需中断在校学业,故在出国(境)之前和返校之后都要及时按教务处规定完成选课。
第十一条 派出交换生申请赴国(境)外学校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并填写《国际交换生国(境)外学习项目课程修读计划表》,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如果出发前无法确定学习计划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在抵达国(境)外学校后,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返校后补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派出交换生学分互换细则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各学院在制定派出交换生学分互换细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课程性质相近原则。学分互换的国(境)外学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应与我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相同或接近。
(二)学分/课时对等原则。原则上学分互换的课程学分/课时数应该一一对应。若双方学校课程的学分/课时数差异较大,可用国(境)外学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兑换我校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课程,也可用对方一门学分/课时数较多的课程兑换我校多门学分/课时数较少的课程。
(三)成绩一致原则。我校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根据国(境)外学校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加派出交换生项目而无法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完成课程修读的,返校后可采取补修形式补修课程。
第十四条 学分转换按照交换生在交换院校实际获得学分数为准,交换生在交换期间所获得学分一般不应低于其在交换院校修读所有课程总学分的80%。若未能达到80%,不足部分可通过返校后选修相关课程弥补。
第十五条 派出交换生学分认定和成绩换算基本程序:
(一)学生返校后两周内(如遇假期可顺延)填写《国际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出国(境)前填写的《课程修读计划表》、国(境)外学校的成绩单及翻译件、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须经对方学校盖章)一起提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按照学分互认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核学生的学分互换申请,审核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互认学分课程的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 如果交换时间在两学期以上,派出交换生应于国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该学期成绩及学分互认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学院,申请学分互认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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